欢迎访问拔笔兔范文大全网!

让对手在论辩中进退两难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全国首届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中,最佳辩手得主之一的福建律师何锐,以其独到的辩论技巧、方式和风格,赢得了人们的关注与赞誉。那么,三辩手何锐的论辩有怎样的特点?它给我们的法庭辩论又带来了怎样的启迪呢?让我们姑且以福建队与辽宁队比赛为例,对何锐律师的论辩技巧与风范作一番赏析吧

  这场辩论,辩题为“长青影雕服务部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肖像权”。案例讲的是一个叫徐小强的青年,发现长青影雕部擅自用其母的肖像制作了广告坟牌,立在该部大门口以广招徕。为此,徐小强以“侵害母亲肖像权”为由,将长青影雕部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抽签的结果,福建队是作为被告影雕部一方的代理律师出庭辩护的,而辽宁队则是作为原告方即徐小强的代理人出庭的。观点陈述中,双方一开始就从判断被告方是否侵害肖像权的辩题入手,自然地转移到了“死者有没有肖像权”的问题上。平心而论,这个辩题对被告方是不利的——从契合听众的同情,利用法理的空间,到寻找相关的法条、施展口才上,都对福建队构成了巨大挑战。然而,“烈火识真金”,正是在这种艰难的情形下,三辩手何锐和队友一道,以自己的智慧与口才取得了令人信服的良好战绩,从而展示了法理与口才相结合的威力,展示了二难归谬中引人入胜的一道风景,也展示了那不动声色的“冷幽默”的谐讽趣味。

(一)以一个法条来统领全局,立足坚实

  这场辩论,双方所“夯”的理论都比较实在:原告方从法律是保护人的利益出发,反推回去,得出“死者同样应受保护”的结论。而被告方则坚持以《民法通则》中相关法条——“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为其准绳,使自己的立论构建在坚实而充分的法理之上,从而奠定了辩论的基础——这其实也是客观所致,因为除了这一条之外,福建队几乎没有更多的法条可以利用的了。这样,死守一个阵地,以一个法条来统领全局,便成为被告方的惟一选择。为了不被对方牵着鼻子走,干扰自己的立论,何律师一面死守“死者没有民事能力”这一法律理论;一面也巧妙地利用对方的提问,以二难推理作为自己扩充的新的支点,步步紧逼,迫使对方陷于进退维谷的境地之中。

  原:……请对方律师回到辩题上来,对方律师认为死者的肖像应当保护,那么你保护的手段是什么?

  被:保护生者的权利呀!再次请问对方代理人,没有民事能力的人其民事权利从何而来?

  原:你们认为对死者肖像的保护是社会公德,不要忘了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尊重社会公德的民事活动,正是我们提倡的公序良俗原则。那么,公序良俗原则难道不是法律的规定吗?

  被:我想请问对方代理人,尊重社会公德是民事权利还是民事义务呢?

  原:遵守社会公德不是在维护一种权利吗?它既然作为一种行为,不也就是给他人给社会设置的一种权利吗?

  被:请对方代理人告诉我们,你不能随地吐痰,维护的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民事权利呀?(掌声)

本来,原告方想混淆“死者肖像与肖像权”的区别,却被何律师慧眼识破。他一面坚守“民事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分水岭,站稳了立足点;一面又利用对方提出的“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也是“法定的民事权利”之机,将对方引领到“社会公德”到底是“民事权利还是民事义务”的选言判断之中,进而又抓住对方回避“社会公德是民事义务”的判断,信口拈来一个“吐痰”的例子予以归谬反击,从而巧妙地将对手逼到“吐痰是民事权利”的荒谬悖论之中,使之左右为难、无法还击。此外,何锐律师还在运用某些法条概念的时候,有意地利用其中的语言的、修辞的和逻辑的因素,铸成二难判断的杀手之锏,使自己能在法理基石上发起主动的进攻。

  原: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的痛苦只是一种结果,这种结果就是因为侵犯死者的肖像权所导致的。正因为他母亲的形象和肖像不灭,所以这盏灯才永远照耀着小强的心,才有了他所产生的诉讼请求权这样一个结果。

  被:对方代理人不要曲解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让我们看看原文吧。原文是什么呢?“死者亲属因为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问,这里“侵”的是生者之“权”,还是死者之“权”呢?

  如果只会刻板地运用法条与法理,再好的律师也不可能辩出水平来,三辩手何锐律师却不是这样。在吃透法律条文的基础上,他灵活而从容地引经据典:他先将法条原文一字不动地罗列出来,令听者信服;继而再拈出其中的“侵权”一词,运用拆词的手法将其一分为二,使“生者死者”两个概念形成对立,再暗中使“死者”与“权利”的概念挂上钩,从而构成了“死者有权利”这样一个悖论,将对方逼入进退维谷的境地。这样的假言选言判断形式,既将自己的辩护植根于坚实的法条基础之上,又将对方逼入承认“死者有权”的悖论之中,怎能不收到一石而二鸟之功效呢?

 (二)以对立概念来步步紧逼,占据先机

  只抓一个法理去辩论,显然容易受到空间小、“火力”点少的限制。为此,何锐律师在紧紧依靠“死者没有民事能力”的基本点的同时,还敏锐地抓住对方辩词中的一些概念或词义,因势利导地引申出一对对新的、近似的且相互对立的概念,以此作为移步换景、向纵深推进的“契合点”,从而迫使对方就自己抛出的概念和推论去加以澄清与辩解,以此来达到无端地消耗对手“兵力”、将其引领到歧路上去的目的。

  原:死者虽然不具有民事能力,但是并不代表他没有民事权利。死者不说话,并不代表他没有话可说呀!(掌声)

  被:对方代理人终于承认了死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我们知道,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权利。我倒奇怪了:为什么死者对于肖像权反而情有独钟呢?(笑声)

  原: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概念吗?请注意,我们今天讲死者的肖像权,它产生于生前,那么这种生者的权利有哪部法律规定,在他死后就予以剥夺了呢?正是因为民事权利的存在,所以法律才因死者不再享有这个权利,才赋予了他的近亲属去坚持他的肖像权的诉讼请求。

  被:那么,肖像和肖像权又是一个概念吗?对方代理人显然混淆了法律关系的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之间的区别。我国法律同样保护国旗、保护熊猫、保护人民币,对方代理人是不是告诉我们:熊猫也有猫格尊严,钞票也有人身的自由权呢?(掌声)

  原:……对方律师同我们谈司法解释,那我们就来看看司法解释的第3条,这里明确地说明了:“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方式,损害死者肖像的,构成侵权行为。”请问对方律师,这里的侵权,侵的什么权?

  被:对方代理人又混淆了一对概念:肖像利益和肖像权。利益等于权利吗?我们知道,利益是目的,权利是实现利益的一种手段而已;同样的手段还可能是义务,比如法律为每一位公民规定了义务来实现秩序、利益。你认为这就是民事权利吗?是“随地吐痰权”还是“计划生育权”呢?(掌声)

  在此番一波三折的唇枪舌剑中,原告方将权利与能力有意割裂开来,以此来论证死者享有肖像之“权”;何锐律师却在“一般民法原则”意义上,将“民事权利”与“民事能力”合二而一,以一个笼统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来模糊了二者间的区别,并以此为立足点给对方以反讽。当原告方将论证转移到“肖像权是死者生前权利的延伸”上去的时候,何锐律师又趁势将火力点布设在“生者与死者”的对立关系上来发难,用同样的句式构成反诘链条中的一环:既然一个人的民事能力与民事权利可以割裂,那么,一个人的肖像与肖像权、行为主体与行为客体、义务与权利、肖像利益与肖像权等统统不是一码事儿——正如“权利与义务”不是一码事儿一样!这一串相对的连环概念,再加上“熊猫与钞票”、“吐痰权与计生权”的举例推论,就仿佛掘开了黄河大堤一般,让这位最佳辩手从容地将二难反诘的“洪水”引入对方阵地“死者拥有肖像之‘权’”的悖论上,从而为自己的反击开辟了一个广阔的空间。

(三)以“沙滩战术”来构架支点,巧妙突围

  法庭辩论要求反应灵活,做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同时又不能脱离具体的法理和事理,做到攻防结合、进退有致,才能最终立于不败之地。对此,何锐律师巧妙地采取了“沙滩战术”,迫使对方的“炮弹”一发发虚掷于“沙滩”上,失去应有的威力;同时又利用对手掷过来的辩词为“材料”,在自己的阵地上巧妙地架起二难归谬的防护网,从而形成隐形的、防御的辩论另一翼。

  原:没有民事能力就一定没有民事权利吗?我倒想问对方律师,在《著作权法》中,人死去以后,他为什么还享有著作人权利呢?

  被:我们注意到,《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请问对方代理人,本案适用《著作权法》吗?或者对方代理人认为肖像权也是人的智力成果呢?

  对方以《著作权法》作为类比的“炮弹”,然而,何律师却就这一“材料”设置起自己的防线,于是便出现如此荒谬的一个选言判断:要么承认肖像权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要么就属于不能保护的另类之物。表面上看,“沙滩战术”只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方式,然而,由于何律师能敏锐地捕捉到对方辩词中的破绽或疑点,主动出击、巧妙引申,因此,当他将对方的材料装上二难归谬的“弹药”再掷将回去,其论辩就颇有杀伤力了。

  原:民事权利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民事权利丧失以后,他的其他权利并没有法律来禁止它、剥夺它,所以他的权利将继续延伸。

  被:对方代理人终于觉悟了:民事权利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请问,死者是公民吗?死者能是民事主体吗?(掌声)

 拾起对方掷过来“民事权利是公民的权利”的“弹药”,何律师装上“公民≠死者”的“新型弹药”掷将回去,令对方处于“死者要么是公民,要么不是公民”的两难判断之中,从而轻松地占了上风。更妙的是,这位三辩手口中的二难反诘辩护,其语言运用也颇为独到:表面看他似乎是“好心”地在提醒对方,暗中却是将对方的判断来了个草船借箭的“拿来主义”,然而,当它轻轻将“礼物”抛还给对手时,对方却发现竟是如此一枚烫手的山芋!

(四)以平缓语调来装扮谐语,暗藏机锋

  辩论赛中,人们听惯了那种激昂慷慨、滔滔不绝的雄辩之语,常常止不住会问,可不可以既能抓住法理、又能以一种温雅而平缓的语言来取得成功呢?最佳辩手何锐律师告诉我们:能!他的辩论词的一大特色,便是紧紧抓住法理的精髓和要害,在似笑非笑中施以逻辑的利刃,在出口成谐的风趣中装上讽嘲的暗箭。这就使他能在群雄逐鹿之中,同那千篇一律的雄辩方式形成鲜明的反差,因而也更显智谋、机趣和老到。有时候,乍一听这位辩手的辩语似乎溢出了辩题的主旨,可仔细品味,却蓦然发现那是扣住了对方的论点与法理要害的机辩词藻,或者是一种在暗渡陈仓中争得主动的法宝;有时候,在看似被对手难住的困境中似乎无处脱身,可转瞬之间,他却出其不意地另设下了玄机,在不知不觉间将对方逼入法条、道理和情感编织而成的陷阱之中……凡此等等,无一不令对方在这位辩手那似笑非笑、温雅平缓的辩才中腹背受敌、防不胜防。

  原:……在前面,对方举了个熊猫和钞票的人身自由权的问题,我们认为对方对法律中最基本的物权的概念是错误的。对方显然把人等同于物,而人与物的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人有精神存在,人死而灯不灭,他们的这盏灯一直在照耀着我们。对方律师无视人死后精神价值的存在吗?

  被:对方律师终于知道人和物是不一样了。那么人和死人难道是一样吗?人死灯不灭,——这灯是照亮人间还是照亮地府呢?(掌声)

  原:至少我们知道,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被:我们现在也知道侵犯了社会公德。可是对方代理人还是没有回答我们:没有民事能力的人,民事权利从何而来——从天上掉下来,还是从地上长出来?给我们一个答案吧!

  前一句,何律师利用对方的“死者精神之灯”的比喻,出乎意料地抛出一个奇特的、近乎于诡辩的反讽来;后一句,他紧扣住“能力与权利”的因果关系,用同样夸张的“天上与地上”的二难归谬来发难、来呼告、来反驳,显得颇为有力。这种“何氏反讽”的特点在于:它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建立在对方辩词的基础之上,不离辩论主旨与辩驳的主旨。它其实还是一种反诘,只不过是一种平缓而且略显呆滞的“反诘”,那温雅的措辞中早已隐藏了某种“杀机”。此外,这种反讽还常常隐伏于一种类似提醒或者评述的语气之中,使其摆脱了单一的辩驳格式,从而呈现出摇曳多姿、谑趣丛生的色调来。这种“何氏反讽”,我们似可命之为“谐讽”——一种同样有着“笑里藏刀”功用的“温雅刀子”。这就难怪辩论赛的主持人王小丫在调查听众反映时,听到的反映都是对三辩手何锐律师的辩论技巧的赞许,并认为他能在不利中辩出有利、在带笑中暗藏“杀机”,凭此一点,我们不是已经从一个侧面窥视到了当代律师那机智、锐利、风趣而潇洒的辩才风貌之一斑吗?

精选图文

信息流广告 网络推广 周易 易经 代理招生 二手车 网络营销 招生代理 旅游攻略 非物质文化遗产 查字典 精雕图 戏曲下载 抖音代运营 易学网 互联网资讯 成语 成语故事 诗词 工商注册 注册公司 抖音带货 云南旅游网 网络游戏 代理记账 短视频运营 在线题库 国学网 知识产权 抖音运营 雕龙客 雕塑 奇石 散文 自学教程 常用文书 河北生活网 好书推荐 游戏攻略 心理测试 好做题 石家庄人才网 考研真题 汉语知识 心理咨询 手游安卓版下载 兴趣爱好 网络知识 十大品牌排行榜 商标交易 单机游戏下载 短视频代运营 宝宝起名 范文网 电商设计 职业培训 免费发布信息 服装服饰 律师咨询 搜救犬 Chat GPT中文版 经典范文 优质范文 工作总结 二手车估价 实用范文 爱采购代运营 古诗词 衡水人才网 石家庄点痣 养花 名酒回收 石家庄代理记账 女士发型 搜搜作文 石家庄人才网 铜雕 词典 围棋 chatGPT 读后感 玄机派 企业服务 法律咨询 chatGPT国内版 chatGPT官网 励志名言 河北代理记账公司 文玩 朋友圈文案 语料库 游戏推荐 男士发型 高考作文 PS修图 儿童文学 买车咨询 工作计划 礼品厂 舟舟培训 IT教程 手机游戏推荐排行榜 暖通,电采暖, 女性健康 苗木供应 主题模板 短视频培训 优秀个人博客 包装网 创业赚钱 养生 民间借贷律师 绿色软件 安卓手机游戏 手机软件下载 手机游戏下载 单机游戏大全 免费软件下载 网赚 手游下载 游戏盒子 职业培训 资格考试 成语大全 英语培训 艺术培训 少儿培训 苗木网 雕塑网 好玩的手机游戏推荐 汉语词典 中国机械网 美文欣赏 红楼梦 道德经 网站转让 鲜花
27138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