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婚内财产协议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采用。很多的年轻人、再婚人士会来咨询婚内财产协议问题。执业过程中,也碰到很多因为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不规范、有错漏而导致离婚时财产没有按照签订协议时的初衷处理的案例。
今天我们就来跟大家说一说婚内财产协议的八大致命误区
问题一、口说无凭
有的夫妻,结婚前会说好婚后实行AA制。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一直按照这么做。但一旦离婚,财产少的就会主张分割财产多的一方的财产。而这样的主张,却往往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呢?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形式,就不符合法律关于婚姻财产协议的形式要求。更何况,口说无凭哪,等到打官司,你怎么证明你们之间是怎么约定的呢?所以,夫妻财产约定,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问题二、约定不明
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约定不明的后果。有一对夫妻,男方婚前拥有多套房屋,价值1000万。女方婚前拥有一家公司60%的股权。双方因为均系再婚,所以写了个《婚前财产协议》。协议约定男方婚前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公司股权归女方所有,与男方无关。婚内,男方房价涨了五倍,变成了5000万。女方公司经营的也不错,婚内分红、增值总计有6000万。那么根据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离婚时财产怎么分呢?结果可能会让大家大跌眼镜。房价尽管涨了五倍,涨价后的房屋仍然归男方所有。股权分红、增值的6000万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对半分割。为什么呢?因为:1、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只约定了房屋和股权的归属,没有对婚内由于该财产而产生的收益进行约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处理。2、男方婚前房屋婚内增值部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怎么写女方不吃亏,属于自然增值,依法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女方股权婚内收益和增值属于投资收益。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婚内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我们在起草婚姻财产协议时,一定要约定的具体明确。不仅要约定现有的财产归属,还要对婚内收益归属进行约定。当然,当事人认为婚内所得实行共有制的除外。
问题三、无权处分
婚姻财产协议,只能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而不能将其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会将家庭共有(与父母亲、孩子共有)的财产作为夫妻财产进行约定。还有的当事人以为自己是公司老板,公司的资产就是自己的资产,会在协议中将公司资产作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这样的约定我们都叫做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将导致约定无效。
问题四、将一方房产约定给另一方后不过户
现实生活中,基于各种各样的因素,一方(特别是男方)会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有的是婚前为了表爱心,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另一方。有的是在犯了错之后表忠心、为了维持婚姻而同意将自己婚前房屋给另一方。但即使双方签有书面的赠与协议或者财产约定,只要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赠与方就可以撤销赠与。实践中,一旦面临离婚,赠与方都会撤销赠与。那些为表爱心也好,表忠心也好签订的协议,只不过是一个空心汤团离婚协议书怎么写女方不吃亏,没啥用处。所以我们建议,受赠方在表示接受赠与后应当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如按揭未还清)无法过户,那么我们建议要对协议进行公证。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问题五、婚姻财产协议中约定一方放弃继承权
很多再婚夫妻,为了划清财产界限,以免自己的子女吃亏,在婚姻财产协议中会约定“一方放弃对另一方财产的继承权”,或者会有“我的财产全部遗留给我的子女“这样的内容。继承权是继承发生(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的权利,能否事先放弃,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而“我的财产遗留给我的子女”,则是遗嘱范畴的内容,属于另外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希望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我们建议另行订立遗嘱,以免不必要的纠纷。
问题六、希望借夫妻财产协议逃债
有的夫妻,婚内借了大量债务。为了逃债,会故意写一个夫妻财产协议,将婚内财产约定给一方,将债务约定给另一方。还有的夫妻,会采取假离婚的方式,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财产约定给未出面借债的一方。事实上,无论是通过协议的方式,还是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都无法达到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内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之间的约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知道,否则只在夫妻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希望借助婚内财产约定或者假离婚而逃废债的行为,那都是瞎子点灯——白费蜡!
问题七、以财产约定限制婚姻自由
我们常常见到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男方(或女方)提出离婚的,全部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如果一方离婚后再婚的,则丧失对xx财产的所有权”等内容。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协议当中类似“提出离婚或者再婚一方将丧失财产所有权”之类的约定,会被认定为限制了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自由权属于人身权。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在无法定情形下,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对其进行限制,否则该条款无效。
问题八、只约定财产归属,不约定债务承担
很多当事人写婚姻协议时离婚协议书怎么写女方不吃亏,不仅只注重眼前现有的财产,忘了对今后所得进行约定,甚至压根儿想不起婚内还有可能负债的问题。还有的当事人误解,认为既然是婚内财产约定,那么只能约定财产,不能约定债务。实践中我们看到大量的婚姻协议只约定财产归属,不约定债务承担。这样就导致了财产各归各,但债务却需要共同承担的不公平结果。而夫妻财产约定,不会像商事合同一样,因为显失公平而被撤销。所以我们提醒大家,在约定财产归属的同时,不要忘记约定债务的承担。
徐霄燕 律师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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