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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创业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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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创业生态较好,创新创业的文化、活力、平台、资本和政策全国领先;就业、创业政策精准:如创业担保政策.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浙江创业政策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地区就业政策 | 就业创业政策之浙江篇

就业扶持政策

▪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技能鉴定补贴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享受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全省建成就业见习基地2000余家,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1500元-3000元不等的见习基本生活补贴和综合商业保险补贴

▪给予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到养老、 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的,给予3年每年1万元的补贴

▪到基层专职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保障其收入高于当地上一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社保补贴,标准为社保缴费的三分之二

▪在杭州市、湖州市、绍兴市等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最高35万元的购房补贴,租房也可享受租房补贴

▪来浙就业高校毕业生基本实现零门槛落户,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在杭州市还可先落户后就业

创业扶持政策

▪高校毕业生来浙创业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在创业大赛中获奖或入选优秀项目库的可享受创业项目补贴

▪可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额度还可提高,并给予全额贴息,创业失败经认定,贷款还可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的,可享受三年共计10万元的创业补贴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可享受免租金或低租金的优惠,在基地外租用场地创业的,也可享受租金补贴,如杭州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

▪来浙创业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可享受最高2万元的补贴;在浙从事网络创业经认定后,可视同实体创业,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浙江省就业创业政策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1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3-5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

三、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四、职业培训补贴

对城乡劳动者到定点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给予就业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

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中的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成员,可享受3000元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

七、就业见习补贴

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可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基地为见习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费用,可给予补贴;见习人员期满留用并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补贴。

政策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9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

八、技能提升补贴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含申领时已失业的人员), 可申请领取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放宽至12个月以上。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1号)

九、稳定岗位补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申请领取稳定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

十、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下同)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

十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重点人群初次创业的,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

十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重点人群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

十三、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初次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重点人群可享受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可享受50%贴息。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

十四、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

浙江|最新就业创业政策

各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扶贫办公室、税务局,各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为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助推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委发〔2018〕3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规划。

(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按规定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督促指导承训机构加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加大实操课程比重,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

(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鉴定补贴。退役军人在企业就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五)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继续做好退役军人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免试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六)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各类目录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机构改革落实到位前,由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负责,下同)每年发布。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退役军人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加强对承训单位教育培训质量考核, 建立激励机制。

二、强化就业扶持

(七)发挥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有关规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按照本企业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退役士兵接收计划,在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择优录用。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小微企业招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贴息50%,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期限不超过3年。

(八)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县以下一线执法职位、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招录,应拿出一定名额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退役残疾军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报考面向残疾人的专设公务员招录职位。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可面向反恐特战等退役士兵招录人民警察。

(九)鼓励事业单位聘用。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导和组织事业单位(含人事管理工作纳入属地管理的上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根据编制空余情况,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鼓励各地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优先招聘退役士兵,对有一定军事技能和专业素质要求的岗位,可面向退役士兵招聘。

(十)实施困难帮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上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

(十一)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搭建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平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鼓励专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三、鼓励自主创业

(十二)开展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积极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建立培训、实训、孵化、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创业培训机制。退役军人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十三)完善创业场所建设。各级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等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政策和服务。

(十四)提供创业融资支持。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退役军人初次创业的,经审核,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并可享受全额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可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3年。科学评估创业者贷款申请条件和还款能力,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退役军人,优先满足其创业担保贷款需求。

(十五)给予创业资金补贴。退役军人初次创业的,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退役军人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健全服务体系

(十六)搭建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形成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

(十七)建立指导队伍。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

(十八)建设实训基地。依托现有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机构,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其纳入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

(十九)引导多元服务。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把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培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要事项。

(二十一)明确任务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学校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军地有关部门共同负责退役军人退役前的思想教育、政策宣传和职业规划等工作。

(二十二)严格追责问责。各地各部门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和省级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三)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积极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举措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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