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毕业生问我:
在我的追问下转正理由怎么写,他告诉我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他还把合同发给我看。
在合同的第一点,合同类型与期限中的第1条,就明确写明:“本合同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由2020年X月X日起至2020年X月X日止。其中前2个月为试用期。”
已经白纸黑字写清楚了,但临近转正,公司会突然给他们发通知说:疫情期间公司推迟了所有还在实习期人员的转正时间,具体什么时候恢复人员转正要等公司通知。
这种心情完全可以理解,马上要转正了,却因疫情不能按时转正,还不知道要等到什么时候。
问题来了:疫情真的可以成为延迟转正的理由吗?
这几天,我专门咨询了一位在深圳做律师的老同学。
同学给我的答复是:
1、试用期,若公司因疫情停工,试用期中止计算,正常复工再重新计算;
2、若公司一直正常营业,则要做好举证,先协商,不行再提起劳动仲裁。
这两天,我特意查了一下《劳动合同法》,其中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转正理由怎么写,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只看这一条,该公司与我的学生签订了两年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该公司延长试用期是违法行为。
但是,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该员工一直处于待岗状态,或是其他情况,可以中止试用期,也就是试用期限暂停计算。国家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规定,但地方有,比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试用期中止。”
在我学生的案例中,公司在我学生实习的过程中,没有因疫情影响,停止营业,因此不属于其他情况。所以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你也遇到这种情况,建议你
一、搜集好证据,例如:
1、公司内部:上下班的打卡记录,会议记录,公司用水用电记录,同事作证;
2、公司外部: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相关记录转正理由怎么写,如合同,邮件或其他网上记录,线下的合作记录等等。
二、与公司协商,明确表明这行为是违法行为,会影响公司声誉,希望可以按时转正。
三、若协商不成,到本市的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
仲裁分为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
劳动仲裁只受理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的案件,其他民商事案件不得受理。而商事仲裁则不限于此。
劳动仲裁是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起诉的前置条件,即劳动争议案件在没有进行劳动仲裁之前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不需双方合意共同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双方都有单方提起劳动仲裁的权利。仲裁里面包括和解和调解,仲裁不是民间调解,它有国家的强制力做后盾,当劳动仲裁裁决生效,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好的消息是,今天我上粤省事打卡,发现粤省事有仲裁这个功能,不用跑腿了,真好。
像我学生这种情况,我的律师同学的意见是先协商,而且等试用期过了之后再协商,协商不成再进行劳动仲裁。更细致的建议请看评论前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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